問題:

請問於9511月後購買有滿期金的儲蓄險,要保人和滿期金受益人不同,則受益人領取滿期金時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所得稅,但這是否屬贈與行為,要保人要課贈與稅嗎?如是,則有一稅二課的問題?
若在9511日前購買的有滿期金的儲蓄險,更改要保人為滿期金受益人,是否有逃稅的問題
?
又,如果是每年還本的儲蓄險,每年還本金的受益人不是要保人,是否屬於贈與行為要申報呢?而此還本金是否要納入受益人的最低稅負中計算呢?

 

 

 

依據中區國稅局的回覆,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,須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,且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9511日以後,才適用最低稅負制。

而依現行法令,要保人和滿期受益人不同時,受益人領取之滿期金,即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之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。

又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更改為新要保人,因原要保人之保險利益,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原要保人將該保險利益無償移轉予新要保人,係屬贈與行為,應課徵贈與稅。

至於有無一稅兩課之問題,由於所得稅係依當年度各類所得申報情形課徵,而贈與稅係針對財產移轉行為課徵贈與稅(性質屬財產稅),故尚無一稅兩課之問題。

 

比如說:有一筆銷售收入100萬,則會外加5%營業稅(5),而當年度課徵25%所得稅(25)(假設無其他收入與支出),剩餘75萬如不分配,則要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%

所得稅(7.5);如75萬全數分配給個人,要併入個人所得,假設適用稅率40%,則應課徵75*40% - 25 = 5

以上,依台灣87年以後的法令,都沒有一稅兩課甚至N課的問題,供各位做參考。

至於各項稅法公平與否,比如說財產稅針對累積財富課稅是惡法,這事涉判斷及政府財政考量,就見仁見智囉~~

 

 

 

中區國稅局問題回覆專區網址:

http://www.ntact.gov.tw/frontend/forpeople/Forum2Detail.asp?Forum2ID=9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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